法制網北京1月13日訊 記者王曉雁 無獸藥生產許可證卻生產2個品種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獸藥,或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,屬於《獸藥管理條例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“情節嚴重”情形,一律沒收生產設備,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。今日,農業部公佈起草的《關於從重處罰獸藥違法行為的公告(征求意見稿)》,意見截止時間為2014年2月10日。
 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《獸藥管理條例》,第五十六條規定了無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的罰則。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其中對“情節嚴重的”認定,包括:生產的獸藥添加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,或添加人用藥品等農業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;生產的獸藥擅自改變組方添加其他獸藥成分累計2批次以上的;生產假獸藥最大包裝總數20件以上,或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,等等。
  征求意見稿規定,獸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一律吊銷獸藥產品批准文號:抽查檢驗連續2次不合格的;改變組方添加其他獸藥成分的;主要成分含量低於標準50%的;主要成分含量低於標準80%累計2批次以上的;農業部禁止生產、經營和使用的。  (原標題:無證生產兩種以上獸藥屬“情節嚴重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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