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★☆配偶觸犯通姦罪相關民、刑事責任與財產繼承問題☆★一:通姦罪的刑事責任,法律有什麼規定?通姦罪的刑事責任,規定在刑法第239條: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亦同」。要提醒注意一點,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,受害人必須在知悉對方有通姦事實六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。當然,告訴乃論之罪可以在法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刑事告訴,如果配偶確實真心悔過,答應以後不再犯錯,法律給予受害人撤回告訴的權利,和好如初。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裡,有一個特別的名詞稱為「宥恕」。就是寬恕對方行為的意思,受害人有宥恕配偶的行為,就不能提起告訴。經常有人說,夫妻一方發生通姦行為,只要另一方曾經寬恕、諒解這種背叛,日後賣屋就配偶可以不斷發生婚外情與人通姦行為,這個說法是正確的嗎?事實上,通姦行為的宥恕,僅以該次為限,換句話說,這次受害人選擇原諒配偶,下次再發生同樣的情形,還是可以提起告訴的。事實上,外遇雖然是一種背叛行為,未必不可以原諒,尤其在夫妻婚姻關係中對簿公堂,恐怕不容易挽回整個婚姻,因此法律有特別規定,在通姦罪裡,受害人向配偶提出刑事告訴,可以只對配偶一人單獨撤回告訴,效力不及於相姦者,換句話說,可以選擇不原諒第三者,讓第三者接受法律的制裁!二:精神外遇,算不算通姦?一般而言,「精神外遇」是指肉體接觸之外的婚姻外遇,相對於「肉體外遇」來說,精神外遇實際上並沒有與第三者有肉體接觸的性行為。精神外遇的情況,在現實生活餐飲設備中頗為常見,也就是所謂「紅粉知己」。他們互訴生活上不愉快的遭遇,相互精神慰藉,沒有任何越軌的性行為。根據調查報告,婚後女性較怕男性肉體上的外遇,男性較怕女性精神上的越軌。刑法上的所謂「通姦行為」,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,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之異性發生生殖器接觸的性交行為。因此,精神外遇、性幻想、電話性交、網路性愛等等,縱使他們在精神上、思想上、言語上、文字上有性愛的行為,只要沒有發生越軌的婚姻外生殖器性交行 為,仍然不能構成刑法上的「通姦」行為。依照刑法的通(相)姦罪規定,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,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之人發生性交行為。「精神外遇」是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,與法律所規範的「肉體外遇」不同,製冰機縱使他們在精神上、思想上、言語上、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,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,是不能成立刑法上通(相)姦罪。三:配偶觸犯通姦罪,可以請求離婚及損害賠償,精神賠償或贍養費嗎?配偶涉犯通姦行為,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」情形,構成離婚事由,加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。但是要注意,如果加害人在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,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,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,不得請求離婚,這是法律不希望影響婚姻關係的安定,所以有時效的限制,請您特別注意。至於損害賠償部分,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,通姦行為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,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,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洗碗機,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。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,配偶應互助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,而夫妻互守誠實,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,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,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,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,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。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:「前二項規定,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」,從這個條文來看,配偶涉犯通姦罪,受害人是可以向配偶提起精神賠償的。如果受害人以配偶通姦為理由透過法院判決離婚,可以依民法第1056條第1、2項規定:「夫妻之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,咖啡機得向有過失之他方,請求賠償。前項情形,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」,請求對方負賠償損害責任以及精神賠償,但精神賠償要以受害人無過失才能請求。如果受害人沒有過失,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,也可以向配偶請求相當的贍養費。四:因為通姦所生的孩子,可以繼承財產嗎?因通姦所生下的孩子,是否享有財產繼承權?在法律上相當複雜,視丈夫或妻子與他人通姦所生的孩子而有所不同。丈夫與他人通姦所生的孩子,並不是民法第1061條規定的「婚生子女」,也就是說,在法律上並沒有父親與子女的關係,無法繼承夫的遺產,必須經過生父的認領或有撫育的事實,在法律上才能認為是生父所生的孩子,始得享有繼承權冷凍冷藏冰箱。在妻子與他人通姦所生的孩子,經過法律推定是婚生子女,所以生母不必經過認領也可以享有生母的繼承權,因為被推定為婚生子女,他可以繼承生母婚姻關係中「丈夫」的財產(並不是「生父」),除非丈夫提起「婚生否認」之訴勝訴以後,繼承權才消滅。 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有時效的規定,應特別注意。依照新修正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:「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,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。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,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」。五:是否只需要女孩子同意(女孩未成年),就可以跟她做愛呢?在一般的觀念裡,強制性交罪(以前稱作「強姦罪」,現在改為「強制性交罪」),是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鼎曜餐飲設備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,必須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如果是在雙方都願意的情況下,就不成立犯罪。 但是法律為保障年幼的女子,在刑法第227條規定,對年齡在十四歲以下以及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發生性交行為,依然是有罪的,此時就不管雙方的意願如何,就算是經過同意,依然成立犯罪,在法律上稱為「加重強制性交」罪嫌。除了性交行為外,還包括猥褻行為,都是刑法處罰的範圍。 節錄刑法第227條規定如下: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花店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第一項、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 有時候法律考量到行為人的年齡尚輕,為了給他們有改過自新的機會,因此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涉犯刑法第227條之罪者,採取告訴乃論的方式,只要能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,就能夠撤回告訴。 除此之外,法律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亦有規定:「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」,在這種情形下,就算女孩子同意發生性行為,只要是涉及性交易,都是觸法的。 成年人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行為,仍有有觸法可能,刑法第239條有規定: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關鍵字亦同」,因此成年人在發生性行為之前,還得確認雙方是不是有配偶,否則還是違法的呢! 還有一個觀念要教各位,法律對於性交的定義,並不採取「性器官接合」的看法,依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:「稱性交者,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:一、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或口腔,或使之接合之行為。二、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,或使之接合之行為」,如此一來,性交的範圍擴大,應該特別注意才是。 專業與效率合一的 台中徵信公司 請找 快又準科技徵信有限公司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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